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李惠琦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柏璋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李惠琦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6 號裁定免責確定在 案,爰依法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106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 第13頁至第1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自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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