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9年度,203號
PCDV,109,消債清,203,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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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張菁峰
代 理 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7 月3 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 解不成立,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09 年9 月3 日移送本 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 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 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29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 +1 )×43×10=1,290 。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規定,債務人須符合「不能清 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方能為債務清理, 故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其 債務?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稱自109 年1 月至6 月,收入總額195,660 元(每月收入32,610元)之薪資單或薪轉紀錄;另請陳報聲 請人自109 年7 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工作所得數額。四、請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行照。五、請再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聲請人目前每個月必要支出之項 目、原因、數額及證據(證據資料已提出之部分,毋庸再為 提出,如有確實無法舉證者,例如:膳食支出、扶養母親每 月7,000元部分,則請說明其估算方式)。 ┌───┬────┬───────┬───┬────┐
│編 號│ 項 目 │ 原 因 │數 額│ 證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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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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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請陳報聲請人母親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暨其母親 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另聲請人父母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 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 、轉帳紀錄到院。
七、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居所地之房屋所有權歸屬?另聲請人是否 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 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
八、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 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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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