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陳諭即陳玉里即陳昱里
代 理 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8 月4 日調解程序時以言詞聲請清 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 人,連同聲請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 3+1)×51×10=2,04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以及先前有無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 構申請債務前置協商?如雙方有合意成立前置協商,請補正 提出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 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 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有 無毀諾?如現已毀諾無繼續依約清償,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 於己之原因?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歷次還款證明( 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先前因故無法 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前置協商,則應說明無法達成 協商之詳細原因情事。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109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資料表明細等件之正本到院。
四、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 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五、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 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 ○路000 巷0 號5 樓房屋?該址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 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 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 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 ?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 由。
八、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並說明聲請人之家 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以及依法應負 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兩名未成年 子女,請說明其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 養費部分是否與配偶共同扶養而支出上開費用?父母雙方分 配比例暨數額為何?如扶養費部分僅由聲請人全額支出,配 偶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7 年8 月4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 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 陳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
練考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目前 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 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提出最近六個月完 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 省略、遺漏記載。此外,如聲請人目前無從事正常、穩定 正職之工作?應說明詳細原因情事為何?
一一、關於本件應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陳報說明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內之支出情形,即自 107 年8 月3 日起至109 年8 月3 日,期間內含伙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 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 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 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 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支出情形,即包括膳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項目暨數額為何? 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據釋明其說,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 生活費用數額。
一三、本件據債務人先前陳報提出恩主公醫院收據數紙,就此部 分請向本院詳細說明債務人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患有 何病症或傷害?該等病疾是否已經治療痊癒?如否,目前 是否仍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是否影響工作或 生活自理能力?如是,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 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或再行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 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仍達影響其工 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此外, 請簡要陳述債務人目前之生活情形(三餐飲食?除住家外 其他生活起居範圍?日常及外出參與活動情形?)如聲請 人現無一固定正職之工作,即應說明目前生活必要支出之 各項費用如何支應?資金來源為何?
一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
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 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五、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一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7 年 8 月3 日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七、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 7 年8 月3 日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 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 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 股別及執行名義。
一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