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吳明洙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 元(暫依聲請人陳 報之債權人4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 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4 +1 )×51×20=5,10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以及補正提出先前依消債條例第151 條規定,向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申請債務前置協商之相關資料,包含以下事項:(一)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 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二)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如現已毀諾無繼續依約清 償,應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並提出毀諾即未依 約履行前之歷次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 帳證明等)。如先前因故無法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 務前置協商,則應說明無法達成協商之詳細原因情事。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 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
四、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每月收入平均約為31,606元(計算式:758,563 元÷24
個月=31,606元),倘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每月32,644元 (計算式:783,450 元÷24個月=32,644元),則有入不敷 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或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五、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前兩 年內收入來源為經營小吃攤,每月收入平均約為31,606元( 758,563 元÷24個月=31,606元),每月平均營業收入扣除 營業支出,所得盈餘約為32,000元,惟與聲請人所提出之「 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9 年4 月1 日投保薪資額: 45,800元不符 。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 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 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 揭職務,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 1 日即109 年6 月18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 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二)請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 年系爭「營利」行為實際工作內容 為何?並說明自109 年6 月18日回溯5 年之歷年各月份之 營業額(非淨利)、每日營業時間、地點所在位址,並應 提出各項具體證明文件釋明之,如批發進貨之收據、營業 收入成本統計相關會計帳冊、銷售證明文件、客戶訂單、 實際工作場所照片、契約書、業界平均營業水準資料等文 件。
六、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 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 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 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七、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八、請依上列第七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 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 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
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 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 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 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 解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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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 │ │ │ │ │ │
├──┼───┼────┼────┼────┼──────┼──────┤
│ 02 │ │ │ │ │ │ │
├──┼───┼────┼────┼────┼──────┼──────┤
│ 0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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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倘若依上開第七點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 說明失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 險公司回函)。另倘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 明投保原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 保契約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 本院)。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 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 」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本件清算前2 年即107 年6 月18日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 紀錄明細。另倘若係提出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 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 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 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07 年6 月 18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