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許建美即陳許建美
代 理 人 李啓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55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5人×10份×51元=2,550元)。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102萬6 ,600元,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 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情事)?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清冊,及與 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更生前1日即109 年7月2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 、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 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 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 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09年7月2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 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五、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即109年7月2日回溯5年內)是否 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 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 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 ,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 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07年7月3日起至10 9年7月2日)』及『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基 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 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 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 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 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自107年7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 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書、薪資 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 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 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 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 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7年7月3日起至109年7月2日止,及聲請 更生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①聲請人之衣服、教育 、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使用汽機車,應 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繕、保養費用、 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請提出租金轉帳
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 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不 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 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 帳存摺內頁等)證明。②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是否已先扣除 勞健保費用,並請提出薪資明細單。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依法應受聲請人扶 養之人,及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
㈠如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 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 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 來源?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 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 身心障礙補助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之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及 金額(請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 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 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㈡所謂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 第1116條之1 規定,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聲請人自聲 請更生前二年至今(即自107年7月3日起至109年7月2日止) ,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如無 扶養聲請人,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 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最新」財團法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10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九、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 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 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 」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
更生方案(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二)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 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 否業已執行完畢?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