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447號
PCDV,109,消債更,44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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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于竟成即黃意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以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 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元,依聲請人陳報之 債權人10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1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51元計算:(10+1 )×51×10=5,610 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 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 0 弄00號3 樓房屋?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 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失業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 即自107 年3 月4 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 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 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



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7 年3 月4 日起至109 年3 月3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支出情形,即自 107 年3 月4 日起至109 年3 月3 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 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 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應提出相關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 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負擔租金支出15,000元、吃飯費7,000 元、手機費500 元、 油資1,000 元、水電瓦斯費1,800 元、生活雜費1,000 元等 項,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 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費 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 報。另聲請人於109 年6 月17日之民事陳報狀稱,租金支出 部分有與配偶共同分擔,請問該租金係如何分擔?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一、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 號3 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 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一二、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 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7 年度以 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 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 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 陳報本院。
一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108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等文件之正本到院。
一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3 月 4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 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一五、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3 月4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及執行名義。
一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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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