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蘇麗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附 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 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1 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2 人, 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2 ×51×10=1,02 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 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經查,國泰世華銀行主張聲請人 積欠之本件債務為房屋貸款債務,惟聲請人目前名下並無任 何不動產,何以有房屋貸款之債務?請聲請人詳實說明該3, 076,999 元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並具體釋明債 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以資證明。
三、請聲請人陳報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7 年6 月2 日起至 109 年6 月1 日止之各項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 、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 休計畫收支款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並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及106 年2 月至109 年6 月之薪資相關文件。四、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是否仍任職於東翔港式燒臘店?請提 出109 年7 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等收入證明;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 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 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及工作證明書 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身心障礙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 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提出聲請人104 年度至105 年度、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勿用影本代替)。
七、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 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 、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即10 9 年5 月31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 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八、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說明聲請 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 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 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 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 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 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 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 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 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十一、請補正說明下列支出情形:
㈠租金15,000元、管理費1,475 元、水、電、瓦斯、電視、 市話等家庭費用2,181 元:①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 否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8 樓房屋? 該屋為何人所有?是否仍為租屋?②請將水、電、瓦斯、 電視、市話分列之,③請至少提出最近6 個月每月繳交上 開各項費用之繳款證明,並列表成冊。④另請說明聲請人
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每人分擔 比例為何?如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㈡手機費用637 元:請提出最近6 個月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 文件。
㈢交通費用800 元:請說明每月開銷該交通費用之原因、必 要性,並提出相關文件單據(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 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期票之購票證明)列表成冊 加以釋明。
㈣三餐費用7,5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 計算方式。
㈤雜支1,000 元:請提出最近2 至4 個月之相關證明單據文 件,並說明支出該數額之必要性,及陳報每月具體支出之 數額且列表成冊。
㈥國民年金987 元、健保費749 元:請提出最近6 個月繳費 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扶養部分:
㈠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洪禎祥,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 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 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
㈡洪禎祥是否有子女?並請提出親屬系統圖表。其他扶養義 務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等)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併說明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原因理由為何?並提出 相關文件說明之。
㈢另請說明洪禎祥有無任何收入來源?是否領有軍、公教之 老年給付、勞保之老年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租金 補助、其他社會補助等,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款項 數額、原因及種類?如有,每月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㈣請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7 至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 財產歸戶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受扶養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銀行及郵局等) 及證券 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 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十四、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5 月迄 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 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 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 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 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 額為何。
十五、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 。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 金額及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 ?(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