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陳思學
代 理 人 高烊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6,450 元(暫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14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5人,暫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5人×10份=6,45 0 元)。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 依公司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 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 督人)。倘聲請人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公 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應一併提出該 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1 日(即109 年8 月11 日)回溯5 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 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請陳報聲請人經營「新北市永和區永安公有市場豬肉攤」自 其聲請更生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之營業稅申報資料。三、請補正本件聲請更生理由: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 、為何積欠債務5,620,866 元,並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 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之「最新」全戶(含聲請人及受扶養之人 )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104 年與105 年與108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聲請人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計算出總金額為何?(聲請更生前兩年即 107 年8 月12日起至109 年8 月11日止,下同)(一)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更生前兩年起迄今各月經營「新北 市永和區永安公有市場豬肉攤」之營收金額為何?就相關 成本(如營業水電、進貨、承租攤位等經營成本)之支出 數額各為何?又每月之淨收入為何?請「列表說明」,並 請提出收入及成本支出項目等相關文件為證(如進出貨對 帳單、營業收入帳簿、營業用水電收據、攤位租金繳納收 據等其他相關單據)。
(二)請聲請人補正說明,依聲請人所提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資 料上,有瑞仁企業社之薪資收入、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陳 志抱之其他收入,請聲請人說明併重新填載財產狀況說明 書之前兩年收入,又108 年、109 年是否亦有相關收入, 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各項收入數 額及總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 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 ,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請陳報薪資明細表、 薪轉帳戶等(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與配偶 分居或離婚而受領贍養費、受子女扶養所受領之生活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等聲請人「個人」所有收入款項;如有受領 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亦請提出實際領取補助金額之相 關證明文件。如無工作,請陳報自何時開始無工作,及自 無工作時起之收入來源為何及其證明文件。若有更換工作 亦請列明起訖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請 接續提出109 年8 月起至陳報月止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或記帳冊等;如 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 或現金袋,及業主、雇主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 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如無 收入,亦請陳報無工作之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更生前兩年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 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 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 請領之項目及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 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 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並請聲請人依上開查詢 資料向保險公司查詢聲請人投保之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再予 一併陳報本院,並敘明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九、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銀行及郵局等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至 少自聲請更生前兩年起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 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 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7 年8 月12日迄 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 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變更或設 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二、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7 年8 月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 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 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 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十三、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 能力之還款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
十四、聲請人「目前」之每月支出情形是否如財產狀況說明書狀 所載?如是,請就下開事項說明;如否,則請聲請人重新 列表陳報,並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至少最近半年」 相關單據釋明之,否則本院無從認可為聲請人之支出。 1.租金及管理費8,500 元: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 是否為新北市○○區○○路00巷0 弄0 號5 樓房屋?是否 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 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 ,請提出繳交房租、管理費(最近半年以上)之相關證明
,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何分擔家庭生活 費用?(房租、水、電、瓦斯等)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 同住之人無法分擔,請敘明原因理由。
2.水費418 元、電費507 元、瓦斯費1151元部分:請至少提 出「最近6 個月」每月水費、電費、瓦斯費之繳款證明, 且應列表成冊。
3.手機及網路費用共1640元:請提出聲請人個人手機費、網 路費合約、帳單或繳費單據(請至少提出最近6 個月), 請說明有何負擔配偶手機費之必要性?
4.勞健保費2300元:請說明勞、健保費是否於薪資扣除?又 該項費用若未於薪資扣除,請提出繳交勞保費及健保費「 最近半年」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
5.交通費500元:請說明如上下班交通路線等,及提出最近6 個月之支出證明文件(如:搭乘交通工具之收據、加油費 單據、悠遊卡查詢資料、保養、稅金支出收據等)。 另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 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汽 車、機車「車號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 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請聲請人務必使用標籤紙,並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 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