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言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 泠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 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聲請人,合計共10人,並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43×10=4,300】); 亦應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三、請就聲請人陳報之張海萍、金曉汾、陳科樺等債權人部分, 依序詳實說明尚未清償之債務金額及每月應清償數額。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 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 ,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 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應提出109年4月至9月之完整薪資袋、現金袋或業主、雇主 出具之薪資明細表或工作證明書等以為釋明,勿僅提出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收入切結書代替。如有其 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及需負擔之扶養費 數額,並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
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
八、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 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另請向上開保險公司查詢該等保單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一併陳報本院,勿 僅提出保險單。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 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 2項規定以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前2年即107年3月31 日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 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