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9年度,1090號
PCDV,109,家非調,1090,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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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吳育純 


相 對 人 吳金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金泰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
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新
北市108 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2,755元,
另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現年約63歲,依108 年臺
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22.36 年,
復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
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30,600 元(計
算式:22,755元×12月×10年=2,730,6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2,000 元,然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故尚應補繳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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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