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447號
PCDV,109,婚,447,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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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447號
原   告 阮氏雪 

訴訟代理人 吳木己 
被   告 阮玉草NGUYEN NGOC THAO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玉草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 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次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 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同法第119 條第1 項、第251 條 第1 項亦有明定。再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 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訴 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 方言或外國語文,同法第145 條第1 項、法院組織法第99條 分別有明文規定。如應受送達人如為外國人者,送達時應具 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否則受囑託之機關無從在當地為送 達;且該受送達人於訴訟上之權利亦將無以維護,故此應屬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 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阮玉草為越南籍人民,現住國外,原告起訴後經本 院諭知應提出下列資料,惟迄均未提出,致本件無法對被告 送達。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起訴狀之越南文譯本3份。
(二)開庭通知(民國110年2月23日上午9時10分)、家事法庭送 達證書之越南文譯本3份。
(三)公示送達公告翻譯為越南文後,將該越南文公告刊登國外航 空版報紙1日,報紙應全版保存,請勿剪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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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