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737號
PCDV,109,司聲,737,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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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趙肯將 
相 對 人 王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 字第30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有部分 比例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9,513元,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2,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13,009元(計算式:19,513×2÷3=13,009,元以下四捨五 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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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