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970號
聲 請 人 姜仁勳
聲 請 人 游金菊
共同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元。
二、聲請人姜仁勳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姜仁勳應提出與拋棄繼承「聲請狀」上所蓋「印鑑章
」相符之「印鑑證明」(應持該「印鑑章」向戶政事務所申
請「印鑑證明」後陳報到院)。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