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511號
PCDV,109,司繼,2511,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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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曾金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證明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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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