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曾金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曾哲政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 幣1,000 元。二、提出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之相關證明資料。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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