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錢美嬌
錢林味香
林美却
錢膺倫
錢麗珍
錢贊益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錢隨設籍住所為台北縣八里鄉( 已改制為新北市○○區○○○里○○鄰○○○○○路○00號 ,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