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513號
聲 請 人 侯騏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威竹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二紙,內 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5,000 元、150,000 元,到 期日分別為民國108 年11月30日、108 年12月30日,經提示 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 有本票影本可稽,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應為無效之本 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