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救字,109年度,1號
PCDV,109,司家救,1,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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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蘇曉惠 
代 理 人 陳彥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章豪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 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 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 法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63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獲准 ,為此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等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專用委任狀、 法律扶助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影本為證,以為 釋明;且經本院調取其聲請之假扣押卷證,查閱確認聲請人 所為聲請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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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