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465號
PCDV,109,司促,3346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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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其即李勝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零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其即李勝昌於民國90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
  人自民國94年0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
  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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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