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6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李其即李勝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零玖拾捌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九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其即李勝昌於民國90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2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
人自民國94年0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
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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