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5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紫琳即洪辰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壹仟柒佰壹
拾伍元,及其中玖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紫琳即洪辰燕於民國90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
300,000 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
料債務人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
前尚餘351 ,715元整﹝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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