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445號
PCDV,109,司促,33445,202009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封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伍萬捌仟零
  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封澤林豐益於民國93年05月10日起陸續向債權
  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
  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
  1,509,549 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34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封澤  │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497056│     │月17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09月1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封澤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4413 │     │07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封澤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127614│     │07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