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3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賴淑娥即林賴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柒仟柒佰肆拾
柒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
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
(二)查債務人賴淑娥即林賴淑娥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
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
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
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
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
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提出本件之聲請
。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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