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261號
PCDV,109,司促,33261,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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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26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陳裕昌 
債 務 人 王瓊玲即王䕒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伍仟肆佰柒
  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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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