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139號
PCDV,109,司促,33139,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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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吳永隆即吳滄智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嬉即吳滄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滄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伍仟叁佰元,及其中壹拾叁
  萬肆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肆拾捌萬壹
  仟叁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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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