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3013號
PCDV,109,司促,33013,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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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013號
債 權 人 吳孟謙 
債 務 人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壹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係主張債務人簽
  發並交付支票1 張,後因存款不足遭退票,請求核發支付命
  令等情,故認係以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惟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復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經查,本件
  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記載為民國109 年7 月27日,除未屆付
  款提示日前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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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