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2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凌維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17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
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1期計付300元違約金、逾
期第2期計付400元違約金、逾期第3期計付500元違約金,違
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3 期為限,詎料未依約繳納消費款項。
三、債務人至民國109年9月2日止共計結帳為102089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本金97947元為自民國91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
09年9月2日止之消費款,循環利息3442元、違約金700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292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凌維潔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97947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凌維潔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3期計付5│
│ │97947 │ │月3日起 │ │0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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