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26號
PCDV,109,司促,32726,202009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枝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柒仟叁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叁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九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壹萬肆仟陸
   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