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枝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萬零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柒仟叁佰捌
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
叁拾玖萬貳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九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肆拾元,及其中壹萬肆仟陸
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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