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704號
PCDV,109,司促,32704,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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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70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惠如 


債 務 人 潘羅特 

債 務 人 劉美  



債 務 人 許育棻 



 
一、債務人潘羅特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四四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
   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暨本金自到期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一之遲延利息
   。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柒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四九計算之利息,與其中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
   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暨本金自到期日起,加計年利率百分之一之遲延利息。
  ㈢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潘羅特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潘羅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美許育棻
  連帶給付之。
  債務人潘羅特劉美許育棻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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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