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538號
PCDV,109,司促,32538,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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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蕭文吉 


債 務 人 曾守寓(原名:曾奕翔)


債 務 人 曾振昌 

債 務 人 陳美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柒佰肆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曾守寓原名曾奕翔於民國103年至105年間邀同
  債務人曾振昌陳美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5 筆,共計新臺幣203,763 元,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守寓原名曾奕翔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167,745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9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
  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曾振昌陳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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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