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535號
PCDV,109,司促,3253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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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535號
債 權 人 黃翠華即東區家電服務站

債 務 人 冠德美麗台北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榮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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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