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7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泳沂
代 理 人 陳崇義
債 務 人 翁佳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伍萬貳仟壹
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