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473號
PCDV,109,司促,32473,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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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73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布袋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泳沂 
代 理 人 陳崇義 
債 務 人 翁佳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伍萬貳仟壹
  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三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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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