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382號
PCDV,109,司促,32382,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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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38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凌振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陸佰柒拾肆
  元,及其中柒萬貳仟零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陸仟伍佰叁拾捌元,及其中貳萬
  肆仟伍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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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