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329號
PCDV,109,司促,32329,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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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329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許坤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捌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九十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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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