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2312號
PCDV,109,司促,32312,202009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銘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柯銘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 ,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09 年09月06日止累計162,418 元正未給付,其中
  153,355 元為消費款;7,863 元為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23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柯銘貴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53355│     │9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