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203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林宇鋒即林永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壹仟陸佰壹
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
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
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至六個月(含)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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