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童燕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
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
息;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
敘明。
㈡、查債務人童燕玉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98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9年12月7日清償完畢,利
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
利率為年息2.2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
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
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
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8月13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㈢、查債務人童燕玉於民國104年12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3,34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9年12月7日清償完畢,
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
前利率為年息2.2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
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
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6月13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
㈣、查債務人童燕玉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清償完畢,利
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3.01%,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
利率為年息3.84%)。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
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
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
有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
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
違約金。
㈤、相對人自109年6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
定書之規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3,223,07
7元(計算式:本金713,337元+本金2,448,929元+違約金7元+
本金60,80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童燕玉 │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21% │
│ │713337│ │月13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童燕玉 │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2.21% │
│ │244892│ │月13日起 │ │ │
│ │9元 │ │ │ │ │
├──┼───┼─────┼──────┼──────┼───────┤
│ 003│新臺幣│童燕玉 │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3.84% │
│ │60804 │ │月7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童燕玉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713337│ │月15日起 │ │之二十計算違約│
│ │元 │ │ │ │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 │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民國110年4│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15日起 │月14日 │之十計算違約金│
├──┼───┼─────┼──────┼──────┼───────┤
│ 002│新臺幣│童燕玉 │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244892│ │月15日起 │ │之二十計算違約│
│ │9元 │ │ │ │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 │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民國110年2│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15日起 │月14日 │之十計算違約金│
├──┼───┼─────┼──────┼──────┼───────┤
│ 003│新臺幣│童燕玉 │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60804 │ │月9日起 │ │之二十計算違約│
│ │元 │ │ │ │金,每次違約狀│
│ │ │ │ │ │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 │ │ ├──────┼──────┼───────┤
│ │ │ │自民國109年9│至民國110年4│按上開利率百分│
│ │ │ │月15日起 │月8日 │之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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