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范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民國104
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15。』故請
求予以限縮。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9月22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
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至民國97年5月18日止共計結帳為12,615元未按
期給付,其中10,758元為自民國93年9月22日起至民國97年5
月18日止之消費款,1,257元為循環利息,600元為違約金。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戶
籍謄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8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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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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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范素琴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0,758│ │1日 │ │ │
│ │元 │ ├──────┼──────┼───────┤
│ │ │ │民國97年5月1│民國104年8月│年息20% │
│ │ │ │9日 │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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