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沛晴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9月6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9773 元(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864元(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316 元(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
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
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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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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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鄭沛晴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773 │ │月7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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