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948號
PCDV,109,司促,31948,2020091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鄭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鄭沛晴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證一)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
  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9年9月6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9773 元( 約定條款第6
  條) 。( 二)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
  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
  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1864元( 約定條款
  第15條第3 項) 。( 三) 逾期費用:新臺幣316 元( 約定條
  款第15條第5 項) 。( 四) 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 :新臺
  幣0 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
  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
  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 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帳務
  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94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鄭沛晴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49773 │     │月7日起   │      │       │
│  │元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