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898號
PCDV,109,司促,31898,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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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8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債 務 人 趙曜  


債 務 人 賴幸男 

 
一、債務人趙曜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下同)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壹萬肆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
   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第㈡點中,債務人趙曜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趙曜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幸男
  付之。
  債務人趙曜賴幸男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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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