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9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債 務 人 蔡禮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伍佰陸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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