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882號
PCDV,109,司促,31882,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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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8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張宏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玖仟叁佰柒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參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另國外交
  易手續費壹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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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