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杜湘慈即杜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杜湘慈於民國92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09月0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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