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752號
PCDV,109,司促,31752,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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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宗智(原名:林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零伍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八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
  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
  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建成於民國103年3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
  權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
  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
  ,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
  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
  ,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8年5月23日止共消費
  簽帳39,005元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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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