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643號
PCDV,109,司促,31643,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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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4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潘宥希(原名:潘青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2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
  大門號為0918193249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
  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7年8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
  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
  3,771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
  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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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