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630號
PCDV,109,司促,31630,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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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30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曾苙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12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
  大哥大門號為0970900430之行動電話服務。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
  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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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