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03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債 務 人 劉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陸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千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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