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603號
PCDV,109,司促,31603,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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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603號
債 權 人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債 務 人 劉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捌仟陸佰柒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千分之六點四五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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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