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87號
PCDV,109,司促,31487,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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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87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三峽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文良 
代 理 人 劉妙色 
代 理 人 王偉甫 
債 務 人 邱大峯(原名:邱純台)


債 務 人 陳月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捌
  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三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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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