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翁鎮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39592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06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545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3393815、3393923、3395925、3395
926。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