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25號
PCDV,109,司促,31425,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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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祐安 




債 務 人 鄭東欣 




 
一、債務人鄭東欣鄭祐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
  零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祐安前就讀能仁家商及宏國德霖科技大學
  邀同債務人鄭東欣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 9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0073 元,約定
  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
  0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未符
  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部份,除依上開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外,並應負擔自各次撥款日起之利息按月於每月第一個營業
  日繳付,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鄭祐安自民國109年04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180073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東欣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東欣、鄭│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80073│祐安   │3月17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3月25日起  │6月07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6月08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東欣、鄭│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0073│祐安   │4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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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