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23號
PCDV,109,司促,31423,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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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蓮葉兼陳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佳靜即陳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世旺即陳志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佳靜陳世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志鵬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許蓮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零伍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陳志鵬(已辭世)前就讀格致高中邀同債務人
  許蓮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3347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8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志鵬已於民國109年03月15日辭世,債務
  人江佳靜陳世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
  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
  案外人陳志鵬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陳志鵬(已辭世)自民國109年04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3055 元未還,經債權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蓮葉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江佳靜陳世旺
  既為被繼承人陳志鵬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繼承相關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佳靜即陳│自民國109年0│到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53055 │志鵬之繼承│3月01日起  │      │○○六    │
│  │元  │人、許蓮葉│      │      │       │
│  │   │兼陳志鵬之│      │      │       │
│  │   │繼承人、陳│      │      │       │
│  │   │世旺即陳志│      │      │       │
│  │   │鵬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佳靜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055 │志鵬之繼承│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許蓮葉│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兼陳志鵬之│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繼承人、陳│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世旺即陳志│      │      │之二十計算  │
│  │   │鵬之繼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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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