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許蓮葉兼陳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江佳靜即陳志鵬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世旺即陳志鵬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江佳靜、陳世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志鵬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許蓮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叁仟零伍拾
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陳志鵬(已辭世)前就讀格致高中邀同債務人
許蓮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3347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8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志鵬已於民國109年03月15日辭世,債務
人江佳靜、陳世旺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
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
案外人陳志鵬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陳志鵬(已辭世)自民國109年04月01日起即
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3055 元未還,經債權人
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蓮葉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江佳靜、陳世旺
既為被繼承人陳志鵬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繼承相關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佳靜即陳│自民國109年0│到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53055 │志鵬之繼承│3月01日起 │ │○○六 │
│ │元 │人、許蓮葉│ │ │ │
│ │ │兼陳志鵬之│ │ │ │
│ │ │繼承人、陳│ │ │ │
│ │ │世旺即陳志│ │ │ │
│ │ │鵬之繼承人│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佳靜即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055 │志鵬之繼承│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人、許蓮葉│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兼陳志鵬之│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繼承人、陳│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世旺即陳志│ │ │之二十計算 │
│ │ │鵬之繼承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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