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414號
PCDV,109,司促,31414,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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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楊浩佐 

債 務 人 楊正明 

債 務 人 潘素玲 

 
一、債務人楊正明楊浩佐潘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肆萬壹仟零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浩佐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私立南強工商邀
  同債務人楊正明潘素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 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48,545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
  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浩佐自民國109年04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41,055 元未還,經債權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正明潘素玲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3141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正明、楊│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1,055│浩佐、潘素│3月24日起  │3月24日止  │一五     │
│  │元  │玲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0│年息百分之○點│
│  │   │     │3月25日起  │8月04日止  │九      │
│  │   │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8月05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正明、楊│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1,055│浩佐、潘素│4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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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